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5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代 表 人 張明德被 告 唐瑋宏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於108年11月14日向原告送達,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本院卷第25、27頁)、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又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