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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22 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2號原 告 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獄政事務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之被告記載為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代表人為乙○○,然原告起訴並未記載該被告之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亦未記載被告代表人之住所或居所,請予以補正。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撤銷之22次違規單,為原告訴請撤銷之訴訟標的,然原告並未檢送該22次違規單之正本或影本以供確認,請檢送該22次違規單之正本或影本過院。

三、行政訴訟法第第236條準用同法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原告起訴,雖有檢附起訴狀繕本,然該繕本並非起訴狀全部內容之繕本(查原告起訴狀共有17頁,起訴狀繕本僅有8頁),且未檢附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請原告於依前項說明將補正後之內容連同起訴狀全部及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均各提出1份於本院。(各項補正書狀除提出於法院者外,仍應依對造人數提出包含完整附件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裁判案由:獄政事務
裁判日期:20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