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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代 表 人 侯嘉倫相 對 人 李益全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案之相對人負擔,並於108年4月19日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誤。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潘宜伶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2,000元(107.8.22由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 │2,000元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19-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