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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 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丁00000000000代 表 人 甲○○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核有下列程式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本院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

一、補正訴訟費用計算書與釋明費用之證書:

1、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規定,為行政訴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所準用。

2、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未提出釋明訴訟費用額之證書(法院裁判費收據),亦未一併提出費用計算書。請予以補正。若收據有遺失,請依法定方式向本院聲請。

二、當事人及代理人部分:

1、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⑵、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第58條定有明文。本件係以聲請人丁00000000000名義聲請,但聲請狀未見聲請人之機關用印,僅法定代理人用印,與前揭規定不符,請予補正。

2、又乙○○係記載為送達代收人,代理人乙○○,乙○○究屬送達代收人或代理人不明,請具狀陳明。若為代理人,請出具委任狀。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原聲請狀之繕本及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聲請狀、附屬文件,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19-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