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因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書暨聲請訴訟救助一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106條規定:「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該規定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準用之。又該規定係為落實合議制度,發揮評議功能而訂定,是於合議時始有評議之必要及將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記載於評議簿。次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二、聲請回復原狀。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五、聲請重新審理。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準此,除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之聲請案件外,原則上聲請案件不徵收裁判費,即無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於108年9月11日對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8年10月7日以108年度救字第4號送達聲請人。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及第106條聲請該次事件之評議結論(包含評議內容)、評議意見(含應載明評議簿之內容)。
(二)聲請人因疾病治療無法工作,持續4年餘無薪資收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證,並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依上開法院組織法第106條規定可知,僅有合議案件始須經法官評議,依法方須設置評議簿,經查108年度救字第4號訴訟救助事件為第一審獨任事件,依法無須經法官評議,亦無須設置評議簿,則聲請人聲請閱覽該案件之評議結論(含評議內容)、評議意見(含應載明評議簿之內容),於法無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對本案聲請訴訟救助,依上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規定,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本不徵收裁判費,本件亦無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亦有未合,亦應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5條之規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潘宜伶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