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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8 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8號原 告 王志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間有關聲請假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19條規定,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本件原告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均未附繕本,均應予補正。上開補正事項所備書狀,除提出於法院者外,亦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
裁判日期:20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