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9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代 表 人 劉爾榮 同上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同上
賴誌祥 同上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邱詠翔、邱賴富美請求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按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應賠償之金額,由權責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追繳之。賠償義務人應於接到追繳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並請一併提供通知被告邱詠翔追繳之函文及被告邱詠翔收受之相關送達證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