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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6 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號原 告 胡晉彰被 告 嘉義市政府代 表 人 黃敏惠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3日109年度簡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上訴之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裁判日期: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