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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8 號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8號原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五旅代 表 人 劉俊傑訴訟代理人 王智彥

黃安緒被 告 李育嘉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345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係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價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 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350元,及自民國108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後於民國109年5月18日言詞辯論時,當庭以言詞減縮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3,3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所為之減縮聲明,性質上非屬訴之變更,於法並無不合,本院自應僅就其減縮之聲明為審判。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緣被告李育嘉原任職於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五旅第三○一營第一連,擔任下士三五快砲士,未服滿現役最最少年限志願申請退伍,經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於民國

108 年6 月16日核定准予退伍。然被告仍受領108 年6 月份之薪餉46,690元,計溢領15天(6 月16日至6 月30日)薪餉23,345元。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原係本部所屬第三○一營第一連,任職下士三五快砲士,因個人因素志願申請退伍,經呈報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核定被告於108年6月16日退伍,惟108年6月份之薪餉於6月5日即已撥入被告帳戶,經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計算,被告計溢領108年6月16日至同年月30日之薪餉計23,345元整,業經原告所屬承辦人楊明貴於108年7月25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繳納,惟被告均置之不理。

(二)綜上,被告無受領該筆23,345元薪資之法源依據,係無法律上原告而受有利益,業已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爰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並自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23,3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答辯。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108年6月20日空防飛人字第1080006626號令、國防部空軍司令部108年6月13日國空人勤字第1080006373號令、核發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審定名冊、國軍人員各項給與發放紀錄表、存證信函及回執、國防部空軍司令部108年8月27日國空人整字第1080009505號令等影本等在卷可佐,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自退伍之日起所受領之溢領薪資23,345元,核屬有據。

(三)末按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20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從而,本院認原告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自退伍生效日起所受領之溢領薪資23,345,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邱美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案由:公法上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