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8號原 告 江信義上列原告具狀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起訴狀未記載應予補正部分:
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所明定。次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㈡、就原告訴狀請補正如下:
1、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記載行政訴訟狀,然究係係提起交通異議案件,抑或其他類型訴訟,並未見原告載明。且原告起訴,係將自己記載為受刑人,並非原告,請更正記載。又訴訟程序應有對造之當事人(即被告,為做成行政處分之人或欲請求之相對人),然原告並未記載對造之當事人為何,請原告補正。又對造當事人若為機關,請一併記載代表人及該代表人之住居所。
2、另原告未記載起訴之聲明(即法院應如何判決事項之聲明),亦請補正記載。
3、原告並未表明訴訟標的究係要提起交通裁決訴訟、一般訴訟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是一般給付之訴,均未表明,請原告具狀陳明其究竟提起何種訴訟。若原告欲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交通裁決訴訟,就前二者言,必須載明係基於何一行政機關何一文號之處分,且該等訴訟需經過訴願程序,請一併提供訴願決定書供參。至於提起交通裁決訴訟,需以裁決書為訴訟標的,請明確記載裁決書案號及日期,並提供裁決書影本供參。
二、繳納裁判費部分:請原告於特定一、所記載之事項後,若欲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之訴、確認之訴或一般給付之訴,其罰鍰或所請求者於40萬元以下者,請繳納裁判費2,000元。而若提起撤銷交通裁決訴訟,請繳納裁判費300元。
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