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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救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柯智騰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 表 人 李輝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註銷駕駛執照事件(本院行政訴訟庭109年度交字第2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行政訴訟事件,本應於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聲請人有必勝之望,為此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聲請貴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提起撤銷註銷駕駛執照訴訟,經本院認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且命其補正而補正不完全;且縱認其補正完全,亦屬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本院109年度交字第26號裁定),屬前開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不符前開要件,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