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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行執字第 11 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11號債 權 人 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代 表 人 侯嘉倫訴訟代理人 邱嘉祥

李庭御彭渝婷債 務 人 李益全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本院收文日為準)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及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執行標的金額每百元徵收執行費0.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則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0,880元,應徵收執行費167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