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20號聲 請 人 陸軍部隊訓練南區聯合測考中心代 表 人 指揮官陸軍少將 俞文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有下列程式欠缺,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將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及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執行標的金額每百元徵收執行費0.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則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900元,應徵收執行費423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本件委任狀未記載日期,委任不合法,請聲請人重新提出委任狀過院。
三、又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債務人謝蕙安,依聲請人所提資料,並未有聲請人對謝蕙安之執行名義,請聲請人予以補正。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