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4號原 告 王顯欽上列原告於民國110年4月1日(本院收狀日)具狀對被告交通部鐵道局北部工程處及被告嘉義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壹、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第57條等規定可知,提起行政訴訟事件,應以起訴狀為之,並表明下列事項:
一、起訴者為原告。
二、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被告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四、起訴之聲明:即欲請求法院判決之聲明。
五、有關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貳、原告書狀主張聲明:「一、建築改良物台灣檜木廠房,補償費查估錯誤金額偏低,應以查估當時重建(新建時價)價格估定之。二、台灣檜木廠房A、B二棟,合估計價補償費。三、被告背信。強制拆除台灣檜木廠房A棟建物,導致B棟建物變成危險建物。追究刑法損毀行政責任及損害賠償金。四、被告背信,違法強制拆除台灣檜木檜木廠房,應支付補償費百分之五十自動拆遷獎勵金。五、被告背信,違法強制拆除台灣檜木廠房作業毀損台灣檜木原木,應付損害賠償金30萬元。六、嘉義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內原告所建鋼筋水泥建物基座毀損,北部工程處應賠償20萬元」等語。惟查:
一、原告所述上開聲明一、二、三之內容僅稱價格偏低、重建價格、合計估算、B棟建物變危險建物云云,即使法院認定原告請求有理由,也無法具體確定判決主文內容,是難認原告上開聲明一、二、三為具體明確之聲明。
二、原告聲明三、四、五所稱被告背信係指何人背信?又所稱追究行政責任之意思為何?所稱損害賠償金為若干?補償費百分之五十自動拆遷獎勵金之數額為若干?
三、原告上開聲明一至六未說明是分別針對何被告請求,請併確定第一項聲明之被告為何人?第二項聲明是針對何被告?以此類推,逐項說明各項之被告為何人?
四、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除有上開聲明未具體明確之情外,亦未提出依何原因關係及法律上依據提起本件訴訟,即未為訴訟標的(依何法律關係請求)及原因事實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併請一併檢附相關證據說明之。
參、爰依上開規定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