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8號原 告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代 表 人 劉協慶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
程詒文林季萱被 告 周志駿
周海清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24日(本院收文日)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6,238元,經核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3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2,000元,請予以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