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9號原 告 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代 表 人 郭俊德(指揮官)訴訟代理人 張鴻琳
張尊皓(法制官)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8日(本院收文日)具狀對被告蕭憶萍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餘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