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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2 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2號原 告 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代 表 人 薛淵銓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

趙家瑜黃錦銘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29日(本院收文日)具狀對被告黃瀞儀、蔡宜君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19條規定,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本件原告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均未附繕本,均應予補正。上開補正事項所備書狀,除提出於法院者外,亦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所附委任狀未蓋用原告關防,請提供蓋有原告關防之委任狀。

(四)按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應賠償之金額,由權責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追繳之。賠償義務人應於接到追繳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並請一併提供通知被告蔡宜君追繳之函文及被告蔡宜君收受之相關送達證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裁判日期: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