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5號原 告 劉家欣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 執行中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法定代理人 林弘政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行政訴訟庭,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於110年10月18日向原告送達,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