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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26 號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6號原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五旅代 表 人 孫至鋆訴訟代理人 葉志恒

黃安緒被 告 劉鈺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110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㈠、本件係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價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 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合先敘明。

㈡、本件被告劉鈺菁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9頁),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劉鈺菁於原告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五旅(改制前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第一四一群)服役期間,於民國103年9月2日轉服志願役士兵,法定役期迄107年9月2日,嗣被告因個人因素提出不適服之申請,經國防部空軍司令部105年11月15日國空人管字第1050013248號令核定為不適服志願士兵,並自105年11月16日零時生效,故被告有溢領薪餉4萬4,107元之情事。又原告多次撥打被告手機直接轉語音信箱而無法接聽,迄今均未獲被告回應及未有繳還款項,其已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故依行政訴訟法第8 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清償如訴之聲明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並聲明:

1、被告劉鈺菁應給付原告4萬4,1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答辯。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現役軍人之待遇,分本俸(薪額)、加給,均以月計之。服現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待遇;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待遇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發給之待遇,不予追繳。」、「現役軍人之待遇,發至退伍、解除召集、停役、免役、禁役或除役人事命令生效之前一日止。」軍人條例第3條、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

1、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國防部空軍司令部105年11月15日國空人管字第1050013248號令、空軍司令部核定不適服志願士兵辦理身分變更人員名冊、空軍司令部105年度核定防空部申請不適服志願士兵未服滿法定役期人員賠償執行紀錄表及分期付款管制卡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頁至第89頁),自堪認屬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故依上開規定,原告訴請被告應給付4萬4,107元為有理由。

2、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及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雖本件兩造所簽立之契約屬公法契約,然上開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要件,關於利息之請求,因仍屬給付事項,且與民事法並無二致,當可類推適用前開規定。從而,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上開金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薪餉4萬4,107元及自110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訴訟費用2,000元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裁判日期: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