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8號原 告 0000-000000 (住址及送達處所詳卷)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之母 (住址及送達處所詳卷)被 告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代 表 人 林木釧上列原告因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對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㈩、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㈠、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復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但書定有明文。
㈡、查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具體特定訴之聲明:
㈠、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覆審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被告應依原告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內容,作成准許給付原告補償金合計40萬元之行政處分。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原告雖有於訴之聲明中主張就覆審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之聲明,然起訴狀並未具體記載所欲撤銷之覆審決定及行政處分之字號或案號,請原告予以具狀具體表明載所欲撤銷之覆審決定及行政處分之字號或案號。
四、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