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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3 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代 表 人 劉爾榮 聯絡處所:同上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聯絡處所:同上

賴誌祥 聯絡處所:同上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本院收文日)具狀對被告邱詠翔、邱賴富美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裁判日期: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