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6號原 告 陸軍第十軍團五二工兵群代 表 人 陳世煌訴訟代理人 陳柏亨
羅儀軒賴建成被 告 劉立偉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2月5日(本院收文日)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㈠、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㈡、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㈢、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2,000元,請予以補繳。
二、原告應提出起訴狀之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本件原告僅提出之起訴狀繕本,該起訴狀所附之附屬文件均未附繕本,請為前開補正後,依照對造人數提出該起訴狀之附屬文件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