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全字第1號聲 請 人 王志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相 對 人 法務部○○○○○○○代 表 人 莊能杰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第6 款規定甚明。次按,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亦有明文。
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5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