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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4 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趙晟宏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08年度交字第8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08年度交字第82號),向本院聲請交付該事件歷次全部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惟該事件業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經本院判決確定,聲請人於110年7月27日(本院收文日)向本院聲請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已逾前揭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日期: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