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號抗 告 人 趙晟宏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下略)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