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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行執字第 3 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行執字第3號債 權 人 陸軍步兵第二五七旅代 表 人 籃貫榮訴訟代理人 王上瑋

連家慶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本院收文日為準)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及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執行標的金額每百元徵收執行費0.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則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收執行費4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又聲請人聲請狀記載檢附之證據,其本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未檢附正本,且並未檢附相對人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影本,請予以檢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