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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監簡字第 15 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15號原 告 曾緯弘上列原告因聲請假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參照)。

二、補正下列書狀之欠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07條第1項參照),並依被告人數提出影本或繕本:

㈠、被告機關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住居所。

㈡、本件訴之聲明僅記載「請求撤銷原行政處分」,是否包含復審決定書?如是,請更正,並補正本件不服之行政處分及復審決定之函文。

㈢、監獄內影印影本請自行依規定向所屬監獄申請,或自行書寫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
裁判日期: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