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5號原 告 游佳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罰鍰事件,核有下列程式欠缺,請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本院將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㈠、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退還罰鍰事件,依據前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裁判費2,000元,未據其繳納,請予以補繳。
三、請更正正確之被告機關及代表人:
㈠、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起訴之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市監理站,非屬前開行政程序法定義之行政機關,請原告記載正確之行政機關為被告,並列舉該機關之代表人。
四、請於補正後依據被告人數送交起訴狀繕本過院: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本件原告僅提出起訴狀,其起訴狀及附屬文件均無繕本,請為前開補正後,依照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補正狀及附屬文件繕本。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