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3號原 告 海軍一五一艦隊代 表 人 張世行訴訟代理人 林沅萱
陳䨝方可均被 告 邱依語即邱盈陵
邱俊榮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日(本院收文日)具狀對被告邱依語即邱盈陵、邱俊榮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