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8號原 告 游佳涔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法定代理人 林弘政訴訟代理人 王慧鈴
楊嘉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罰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貳、實體部分、七、第1行之「應由被告負擔」更正為「應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茲因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有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誤寫誤繕之情,且未影響原判決意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