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交字第64號原 告 林佳儒訴訟代理人 楊英杰律師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 表 人 黃萬益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年8月10日嘉監義裁字第76-L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年8月10日嘉監義裁字第76-L00000000號裁決(下稱原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二、爭訟概要:
㈠、原告於111年6月3日晚上11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嘉義市東區興業東路與吳鳳南路口(下稱系爭路段)時,因原告違規臨時停放於車道上,經民眾報案後由執勤員警到場後發現原告渾身散發濃厚酒味,原告雖坦承有酒後駕車之情事,惟卻有拒絕員警酒測之違規行為,經員警開立嘉市警交字第L00000000 號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
㈡、原告不服系爭舉發通知單向被告陳述意見,經舉發機關查復違規屬實,被告審認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開立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於111年8月10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原處分,於1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1、按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項、第67條第2項、第68條第1項、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第1款前段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意旨,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方符合憲法上所謂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如警察未踐行前開程序,即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
2、由上開解釋及條文內容可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除處以18萬元以上之罰鍰外,尚須吊銷駕駛執照3年及扣車等情,其處罰不可謂不重。而員警欲對於拒絕酒測之行為人開立拒絕酒測之舉發通知時,仍須讓該拒絕酒測之行為人知悉法律效果,並且讓欲拒絕酒測之行為人知悉該法律效果後,決定是否消極不配合或是積極拒絕酒測,進而給予處罰之舉發。是以,該解釋上仍以告知人民處罰效果後,給予行為人選擇是否拒絕酒測之權利。其已先告知讓行為人有所選擇,並非行為人拒絕酒測後告知,未給予行為人選擇是否拒絕酒測之機會而逕行開立行為人拒絕酒測之舉發通知單,其程序即屬違法。
3、經查,因執勤員警僅告知拒絕酒測會有「罰最重18萬」、「扣車」、「三年不得考」、「三年沒駕照」等語,並未告知「吊銷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法律效果,無法讓原告知悉將受吊銷駕照此相對嚴重之法律效果,使原告猶豫之際,即遭執勤員警以拒絕酒測為由當場開立罰單及移置保管系爭車輛。然大法官既已將其中告知義務之規定,提升為處以吊銷駕照之前提要件,惟執行本件舉發程序之執勤員警非但未完整明白告知「吊銷駕照3年,3年內不得考領」之效果,尤有甚者,對於「吊銷駕駛執照」或之處罰亦隻字未提,此嚴重疏失要難謂警察機關已充分踐行「事前告知義務」,程序上顯有重大瑕疵,有違法明確性及比例原則。
㈡、聲明:原處分關於裁處吊銷駕駛執照3年之部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經原舉發單位查復略以:檢視採證影像顯示,原告於檢測過程中雖表示已酒後超過1個小時,執勤員警仍提供礦泉水供原告漱口,且教導原告如何使用酒精濃度檢測器進行吹氣檢測,惟原告仍多次撥打及接聽電話拖延時間,不配合接受酒精濃度檢測,並於執勤員警催促收起電話時,不僅持續以要求執勤員警再等5分鐘為藉口拖延酒測,更反問執勤員警可以拒測吧!執勤員警見原告消極不配合酒精濃度檢測,遂依據取締酒駕作業規定告知臺端拒絕酒測相關權益及罰則,最後原告仍不願配合執勤員警進行酒精濃度檢測,故違規事實已臻明確。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爭點:舉發機關員警進行酒測過程是否合法妥適?
六、法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2款、第67條第2項前段。
㈡、除前開爭點外,本件確有如爭訟概要欄所載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處分、舉發機關111年7月7日嘉市警二交字第1110075908號函及所附採證影像為證,堪信為真實。
㈢、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乃立法者有鑒於酒後駕車為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原因之一,衡酌人民飲酒後注意力、反應力均較常人為低,若駕車上路,對路上其他汽車或行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故特立法嚴禁酒後駕車,以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測檢定之義務,便利酒測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且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或係為逃避其酒後駕車致可能受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之處罰,然由於酒後駕駛,不只危及他人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妨害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且駕駛人本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為杜絕此種僥倖心理,促使汽車駕駛人接受酒測之效果,防堵酒駕管制之漏洞,有效遏阻酒後駕車行為,是在駕駛人經值勤警員勸導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自應予以處罰。而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檢定情況排除在外之意。因此,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測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檢定時間之不作為,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而授權警員實行酒測檢定之規定,乃是基於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警員固不能毫無理由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而得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駕駛人實施酒測。並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對象不以攔停之汽車駕駛人為限,對於已發現之駕駛行為,即便該駕駛人已自行停車,亦得對該次駕駛之駕駛人加以攔查酒測,汽車駕駛人不得無故拒絕。蓋員警為維護社會大眾行之安全,對駕駛人實施酒測,進一步確定其酒精濃度,用以判定是否違反道交條例,甚或有無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實係遵守上揭警察勤務職權規定,核屬適法有據,無違比例原則,此觀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
「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2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道交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益臻明瞭。
㈣、經本院當庭勘驗本案採證影像,影片檔案連續未中斷,內容略為:
1、其中L00000000-0-0.AVI檔案內容略為:…2、警:你是怎樣,打瞌睡喔,來,下車(台語)。3、警:你是有喝喔(台語)。4、警:你有喝酒嗎,來,下來路邊(台語)。5、警:太扯了,會不會太扯,你停在路邊睡,還在路中間,會不會太扯,我們來這裡,你口罩有沒有帶著(台語)…17、警:你停在這裡多久了(台語)。18、原:剛停而已(台語)。19、警:剛停,人家來報案已經過了20分鐘了(台語)…24、警:你喝完到現在多久了?25、原:差不多一個小時吧…。
2、其中L00000000-0-0.AVI檔案內容略為:…9、警:來,你漱口一下(台語)。10、原:沒有,我先來去(台語)。11、警:你要先幹嘛(台語)。12、原:我先去尿尿完再過來...25、警:你上完沒,漱口一下(台語)。26、原:我漱完口能不能過去(台語)。27、警:沒有,你沒有辦法(台語)。28、警:你飲酒結束到現在已經超過15分鐘了,原則上我是可以不用提供水讓你漱口。29、警:
我是花22元買水讓你喝的(台語)。30、警:我們是為了檢測,才另外開水給你漱口…。
3、其中L00000000-0-0(違規人表示可以拒測嗎).AVI檔案內容略為:…3、原:我知道,這些都沒有關係,你稍等我一下(台語)。4、警:你這樣要拖到什麼時候(台語)。5、警:我跟你說啦,你都已經喝完到現在這麼久了,你也不差那點時間(台語)。6、原:沒有,你再稍微等我一下(台語)…10、原:你再稍等我五分鐘就好(台語)…14、原:五分鐘就好,五分鐘就好(台語)。15、警:我剛剛去幫你買水,再這樣稍微拖一下也都超過了(台語)。16、警:我們這樣合情合理吧。17、原:我五分鐘後再吹應該可以吧(台語)。18、警:你快點漱口把水吐一吐(台語)。19、警:能讓你漱口就已經讓你漱口了(台語)。20、原:我可以拒測吧(台語)。21、警:你可以啊,沒有差,我車把你給拖回去(台語)…23、警:你有要吹嗎,我現在就問你(台語)。24、原:你先等我一下(台語)…27、原:你先等我一下(台語)…
29、警:你消極不配合,你快點配合施測,再不配合就是拒測。原:沒啦,你等我一下(台語)。30、警:你看是要吹,還是要直接罰最重,看你(台語)31、原:等我一下,不好意思(台語)…41、警:我們就依照程序下去做,好不好,你要不要吹一句話就好(台語)…。
4、其中L00000000-0-0(告知權利).AVI檔案內容略為:… 6、警:你要你就按程序來,你既然喝了酒你要開車,那就按程序來。7、警:你的權利拉,要吹還是不吹一句話。8、原:沒啦,我我我...(有段不清楚)好拉(台語)。9、警:好了沒有,好了沒有(台語)。10、原:等一下啦,水都還沒喝完(台語)。11、警:對不起,等你沒有在我們職權裡面(台語)。12、警:水是讓你漱口的,不是讓你喝。
13、原:沒有阿,可以再等一下(台語)。14、警:你還要多久啦(台語)。15、原:還可以再等吧(台語)。16、警:你是要等什麼(台語)。17、原:按照法律程序處理。18、警:所有程序怎樣我已經有跟你講了,我們很清楚啦,你不用擔心。19、警:我買那瓶水是要讓你漱口,不是要等你喝完,那我拿回來好了,我來拿回來好了(台語)。20、警:看你要吹還是...(台語)。21、警:你開這種車就趕快吹一吹就好,不要囉嗦了,不要吹就是拒測,就車吊走直接罰最重(台語)。22、原:好啊(台語)。23、警:三年就沒有駕照(台語)。24、警:你的權利啦。25、警:還有什麼好囉嗦的(台語)。26、警:沒有在等你啦,等你跟誰講電話。27、警:就趕快處理處理就好(台語)。28、警:我要跟你講,0.15以上超標了,0.15到0.24開單告發,25以上移送公共危險,如果選擇拒測,就是最高的18萬元罰鍰並扣車,你的權利我跟你講,看你的選擇,要吹還是不吹。29、警:沒有駕照,不得考,直接罰最重18萬。30、警:你的權利聽清楚了齁(台語)。31、原:我還要漱口(台語)。32、警:你要漱口到何時(台語)。33、警:等你不在我們職權範圍以內,剛剛已經有跟你說清楚了。34、警:喝完已經過多久了(台語)。35、警:已經過一小時了(台語)。36、警:買水給你也不需要啦(台語)。37、警:已經過一小時,照理也不用給你水漱口(台語)。38、警:我是剛剛給你的,給你漱口的,我還花錢買來讓你漱口的(台語)。39、警:我直接罰最重,18萬。40、警:我再問一次,消極不配合是不是。41、原:我沒說我不配合(台語)。42、警:
快吹一吹別囉嗦了(台語)。43、警:吹嘴給我,一個吹嘴…。
5、其中:L00000000-0-0.AVI檔案內容略為:…5、警:這吹嘴新的,含著,連續吹氣,像吹氣球一樣(台語)。6、原:我漱口一下(台語)。7、警:好啦,快一點(台語)。8、警:你水給我,這水我買的(台語)。9、警:你別再漱口了,你要漱口到多久(台語)。10、警:你快點弄一弄,別在哪裡拖時間(台語)。11、警:都給你漱口了。12、原:等一下啦,我再漱口一下(台語)。13、警:
剛剛就跟你說了,等你不在我們程序裡面(台語)。14、警:我給他開一開好了,我不想跟他浪費時間了,我直接給他開最重的,18萬(台語)。15、警:幫我叫拖吊車拖回去(台語)…。
有本院111年10月25日勘驗筆錄可參。從上開勘驗結果可知,本件舉發過程中,均有全程錄影,錄影中原告坦承有於1小時前飲酒,嗣駕車上路,復將車輛停放於車道上,員警接獲報案後上前盤查,是員警依其所見聞之客觀情狀,對原告有飲用酒類後駕車之情事產生合理懷疑,並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要求原告接受吹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其程序合於前揭規定。
㈤、原告雖主張員警並未告知「吊銷駕照」,亦未告知「吊銷駕照」之法律效果,原告並不知道3年不得考是吊銷或吊扣,執行過程中亦未提到吊扣2字,故不符合權利告知內容等語,惟查:
1、揆諸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及第4項之立法意旨,係因人飲酒後注意力、反應力均較常人為低,若駕車上路,對路上其他汽車或行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故特立法嚴禁酒後駕車,以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汽車駕駛人遇有警員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另按汽車駕駛人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應以其實質作為判斷,是汽車駕駛人雖未明示拒絕接受測試檢定,但竟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藉以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之處罰者,或雖有配合實施測試,但卻以消極、虛應、不配合(例如:口說身不動)態度以對,致前開測試無法正常實施者,均應屬之,以免影響公權力行使及執法公平性。是以,交通部90年8月14日(90)交路字第048748號函、內政部警政署90年8月23日
(90)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均明示於酒精濃度測試時,以警方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駕駛人如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2、依勘驗內容,可見員警多次請原告進行酒測,原告均一再稱「等一下」,經員警告知消極不配合就是拒測,原告亦一再稱「等一下」等語,消極不配合酒測。而就員警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部分,員警係向原告稱:「不要吹就是拒測,就車吊走直接罰最重」、「三年就沒有駕照」、「如果選擇拒測,就是最高的18萬元罰鍰並扣車」、「沒有駕照,不得考,直接罰最重18萬」等語,員警雖未告知【吊銷】駕照等文字,惟已明確將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之法律效果以淺白文字告知原告,依員警前揭告知內容,原告自得理解如拒絕酒測,將有吊車、扣車、罰18萬元罰緩、3年沒有駕照、不得考之法律效果,足認員警已完整告知如拒絕酒測,將有「吊銷駕駛執照」之處罰法律效果。而原告於員警告知拒酒測之法律效果後,仍消極不配合酒測,致酒精濃度測試無法實施,自屬「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情無訛。是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核其事證已臻明確。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主張撤銷原處分中關於「吊銷駕駛執照3年」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