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他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他字第1號原 告 許建華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陳琄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有關勞工保險條例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有關勞工保險條例事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以111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行免付訴訟費用。上開訴訟經本院111年度簡字第6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判決確定,其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主文所示金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000元 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號核准訴訟救助 上訴審裁判費 3,000元 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號核准訴訟救助 合計 5,000元 因訴訟費用前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號核准訴訟救助,現因原告敗訴確定,故訴訟費用均由原告負擔。

裁判日期:202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