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王銓鑫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1年度簡字第9號事件,請求交付民國111年4月27日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11年度簡字第9號請求退還罰緩等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27日庭期,瞭解實況以備上訴參用,爰聲請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規定並經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之;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有明文。是以,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者,以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為限,除受自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時間限制外,並應敍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及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則為104 年8月7 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項所規定。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必須於聲請時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及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交付本院前開案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僅泛稱係為瞭解實況供上訴參用,惟關於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乙事,並未見聲請人具體敘明諸如筆錄內容有何與實況不符、疏漏等而必須透過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情事,且聲請人業已於本院判決後之111年5月31日聲請閱卷,並經本院准許且閱畢,有其行政聲請閱卷狀1份可參,足認其再次聲請本院交付錄音光碟無其必要性,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