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監簡字第4號原 告 乙○○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以甲○○為被告代表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壹、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監獄行刑法第136條規定:「第111條第1項、第113條、第114條之規定,於第134條之訴訟準用之。」;再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另按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亦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不服監獄處分,而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上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遵期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貳、請補正被告為何人及其應受送達處所:
一、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第57條等規定可知,提起行政訴訟事件,應以起訴狀為之,並表明下列事項:一、起訴者為原告。二、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被告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三、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四、起訴之聲明:即欲請求法院判決之聲明。五、有關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二、原告應具體指名對何機關提起訴訟:若對「法務部○○○○○○○」提起,則應載明「被告:法務部○○○○○○○;地址:嘉義縣○○鄉○○村○○○村村0號;代表人:甲○○。地址:嘉義縣○○鄉○○村○○○村0號」。
三、查原告僅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代表人」惟未記載「被告」為何人或何機關,應依上開說明補正之。
參、請具體指出起訴的聲明及所提聲明的法律依據:
一、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收狀日)向本院具狀聲明:「1、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法務部○○○○○○○審議會議、申訴決定書違法。2、得持有MP4、MP5視聽播放器、供監所自學教育之用。合於監獄行刑法第45條第2項依法行政。3、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二、原告上開書狀未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下如何內容之判決。請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及有關訴訟標的(法律依據)及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一)請分別就上開聲明1、及聲明2、特定所欲提起之行政訴訟類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5、6、8條規定,行政訴訟有撤銷訴訟、確認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之訴。而依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2項對申訴決定不服,可以提起撤銷訴訟、確認處分無效訴訟或給付之訴。請原告先予特定所欲提起之訴訟類型為何,以利程序進行。
(二)請記載訴訟標的:請依所陳訴狀確認訴訟標的為何?詳載其函文案號及申訴決定書。
(三)請記載訴之聲明:
1、原告如欲提起撤銷之訴,訴之聲明應記載為:「請求撤銷法
務部○○○○○○○112年○月○日○字第○號函及112年112年3月23日嘉監申字第0308號申訴決定書。」
2、原告如係欲提起課予義務之訴,其聲明應增列:「被告應作成○○○○之行政處分」。
3、原告欲提確認之訴,訴之聲明應記載為:「請求確認被告法務部矯正署112年○月○日對原告所為之○○處分違法。
(四)原告如對行政處分不服,欲提起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請提出對於不服之行政處分之該處分函文,以憑核對辦理。
肆、依上開說明提出經補正後之書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影本或繕本。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應提出起訴狀(即112年5月30日書狀)之繕本或影本,及依上開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於本院。
二、監獄內影印影本請自行依規定向所屬監獄申請,或自行書寫繕本。
伍、原告未依上開規定及說明為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