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監簡字第5號原 告 梁家華上列原告因獄政事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參照)。
二、補正下列書狀之欠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07條第1項參照),並依被告人數提出影本或繕本:
㈠、補正被告機關部分:本件原告提起之行政訴訟,係欲撤銷法務部○○○○○○○之申訴決定書,故自應以法務部○○○○○○○為被告。然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係為吳永杉,而非法務部○○○○○○○,請予以補正(補正被告為法務部○○○○○○○及其代表人吳永杉、並註明地址)。
㈡、依上開說明提出經補正後之書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影本或繕本。監獄內影印影本請自行依規定向所屬監獄申請,或自行書寫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