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彭貞貞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嘉義市蘭潭國民小學間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年簡上字第7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本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