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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11 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1號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具狀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裁判日期:202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