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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12 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2號原 告 空軍軍官學校代 表 人 胡中緯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本院收文日)具狀對被告林宸緯、林岱芸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裁判日期:2023-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