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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 年交簡字第 6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六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四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甲○○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犯傷害、妨害家庭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又因妨害自由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上開二罪並經定執行有期徒刑十月,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蔡金保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0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