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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5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銷售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走私物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大衛度夫」牌香煙壹拾柒萬壹仟包、「七星」牌香煙陸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包及記事簿壹本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姓「關」之姓名年籍不詳男子向其兜售之大衛度夫及七星等品牌之香菸,均係由他人私運進口逾公告數額〔即緝獲時完稅價格為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之走私物品,同時亦為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惟竟基於銷售該等走私物品圖利之概括犯意,先後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下旬同年九月下旬,在嘉義市○○路華濟醫院旁其所經營之檳榔攤,分別以大衛度夫牌每條三百元,七星牌每條二百六十元之價格,向「關」姓男子各買進大衛度夫、七星牌香菸共三十箱(計四十五萬元)及十五箱(計二十二萬五千元)後,在上開檳榔攤以大衛度夫牌每條三百二十元、七星牌每條二百八十元,售予不特定人牟利。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許,復承前之概括犯意,在嘉義縣大林鎮國道中山高速公路大林交流道下,以每包三十元之價格,向「關」姓男子買進未貼專賣憑證之走私大衛度夫牌香煙十七萬一千包及七星牌香煙六萬四千四百九十八包(公訴人誤為共三十二萬五千四百九十八包)後,隨即以每包三十二元之價格售予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林姓男子及張姓女子牟利並約定交付香煙之地點為嘉義縣大林鎮過溪里油車店四十一號廣場,嗣於同日下午五時許,甲○○將該批香煙載運至上開廣場卸貨,而由林姓男子及張姓女子偕同其分別僱請之不知情之許清良、謝長誠(公訴人誤為謝長城)各駕駛大貨車及計程車至該廣場接駁之際,為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右揭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如主文所示之未貼專賣憑證之走私進口香煙及記事簿一本可資佐證,而經本院向財政部關稅總局函查大衛度夫及七星牌香煙於八十八年七月下旬及九月下旬分別之完稅價格,該等品牌各種種類之最低單包價格價格為十四點二元,有該局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台總局驗字第八九一零四二四三號函所附之完稅價格資料表可稽,準此,被告所買入之三十箱(一萬五千包)及十五箱(七千五百包)之數量,以最低價格計算完稅價格均已超過十萬元,又扣案如主文所示之香煙,亦經本院向財政部關稅總局函查其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完稅價格,單包最低價格亦為十四點二元,亦有該局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台總局驗字第八九一零五二六一號函所附之完稅價格資料表附卷可憑,據以計算扣案總數之香煙完稅價格亦已超過十萬元,足徵被告向關姓男子所買進之香煙係由他人私運進口逾公告數額即緝獲時完稅價格十萬元之走私物品無訛,是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銷售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走私物品罪及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之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罪,其先後多次銷售及販賣未貼專賣憑證菸類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銷售走私物品處斷。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銷售之走私物品數量、銷售之次數、對社會經濟之影響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具體求刑三年尚嫌過重,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扣案如主文所示未貼專賣憑證之走私進口香煙,係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規定查獲之菸類,爰依該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之記事簿一本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基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 瓊 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書記官 陳 冠 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裁判日期:200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