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三三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 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蔡金保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六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