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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4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廷 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裁判日期:2001-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