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廷 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