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財專字第四號
聲請人即移送機關 臺灣省菸酒公局嘉義分局被移送人 乙○○
甲○○右列聲請人因右列受處分人等違反菸酒專賣條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違反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不得持有之規定,持有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壹仟元,扣案之雪茄菸貳拾貳盒及偽長壽菸陸拾陸包均沒入之。
乙○○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詳如附件移送裁定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下稱專賣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違反第三十條之規定,持有未貼專賣憑證或販賣經變造之菸類或酒類者,處以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三倍以下罰鍰;又違反本條例規定經查獲之菸酒,沒入之;本條例規定之罰鍰及沒入,由專賣機關移送法院裁定並強制執行之,同條例第三十九條地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雪茄菸二十二盒係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又扣案之長壽菸六十六包係偽菸之情,業據本院調閱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九九、九0四、二0六七號卷核閱無訛;前開關於偽長壽菸部分,被移送人乙○○、甲○○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一件附卷可稽,至前開未貼專賣憑證之雪茄菸部分,尚非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被移送人甲○○非法持有之,移送機關聲請裁定罰鍰及沒入,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查,被移送人乙○○、甲○○持有前開偽長壽菸部分既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即無科處罰鍰之根據,是就被移送人乙○○然部分,自應為不罰之裁定,然扣案之長壽菸六十六包既屬偽菸,仍應由本院依法裁定沒入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條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 兆 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書記官 洪 麗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