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財聲字第四號
移送機關 臺灣省乙○○○○嘉義分局右列聲請人因(甲○嫌疑人)違反菸酒專賣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入,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扣案如附件二所示之未貼專賣憑證菸類捌仟柒佰伍拾包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詳如附件移送裁定書所載。(如附件一)
二、本件經核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據上論結,應依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條一款、第三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 兆 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 秀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