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具 保 人 乙○○右被告因違反煙酒專賣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煙酒專賣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康 存 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胡 祥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