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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1 年易字第 5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七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六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七0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按商標評定程序進行中,凡有提出關於商標專用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者,應於評定商標專用權之評決確定前,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商標法第六十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業已依法申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評定告訴人先見蛋行註冊第00000000號「黃金」商標註冊無效,有評定申請書及匯款單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該評定程序正在進行中,爰依前揭規定,於該評定案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夏 金 郎

法 官 康 存 真法 官 陳 俞 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李 彩 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03-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