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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1 年簡上字第 1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О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即上訴人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

孫則芳律師右列上訴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八七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九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共同被告丙○○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詎自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與被告甲○○共同基於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犯意聯絡,由共同被告丙○○以每月新台幣(下同)八千元之代價,承租位於嘉義市○○路○○○號一樓,被告甲○○所經營之「秉義超商」一隅,以擺設「南北雙俠」之電子遊戲機二台,而與被告甲○○共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嗣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許,適顧客謝文均在場把玩電子遊戲機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IC板二塊,經營所得一千五百四十元。因認被告甲○○涉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甲○○涉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嫌,係以共同被告丙○○及被告甲○○之自白、證人謝文均於警訊時之證言、嘉義市營利事業登記證、房屋租賃契約書、現場照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二台、經營所得一千五百四十元為其論據。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右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行,辯稱:僅單純出租店門口一角落予丙○○,未與丙○○共同經營,擺設電子遊戲機台等語。

四、經查:

(一)本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為丙○○所有並擺設供不特定人把玩,營業所得均為丙○○取得,未與被告甲○○分帳,被告僅單純出租其所經營之「秉義超商」門口一角落,每月收取租金八千元等情,業據共同被告丙○○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述甚明(警卷第二頁、偵查卷第十頁反面、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訊問筆錄參見),並有卷附雙方之租賃契約僅載明被告每月向丙○○收取租金八千元未有營業收入分帳等相關約定可稽;而被告與丙○○訂立租約乃經由當時「秉義超商」之職員乙○與丙○○洽談租賃內容、細節後,以公文層轉至被告處核可後,由乙○代表與丙○○簽訂租賃契約,亦據共同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及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陳述明確,並有上開公文一份在卷可憑,觀之公文內容為被告單純出租,收取租金八千元,並無提及與丙○○如何分配擺設電子遊戲機台營業所得之相關事項,益徵被告確單純出租場地,未與丙○○分配擺設電子遊戲機台之營業所得一節屬實。

(二)又丙○○所擺設之電子遊戲機台經他人把玩後,得兌換與機台顯示分數相當之娃娃,亦未假被告之手,係由丙○○親自為之等事實,亦據共同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訊問筆錄參見),雖證人謝文均於警訊中供稱兌換娃娃是向「秉義超商」內不特定員工為之等語,惟其於同次警訊中又供稱乃第一次把玩電子遊戲機台,尚未換取任何物品等語(警卷第七頁反面至第八頁參見),是證人謝文均既第一次把玩機台又未換取任何物品,如何得知是向「秉義超商」內不特定員工兌換娃娃?是證人謝文均所為不利被告之證言,顯有瑕疵,不足採信。

(三)綜上,被告既未參與共同被告丙○○擺設電子遊戲機台及兌換娃娃,又未與共同被告丙○○分配營業所得,尚難以被告出租場地給丙○○擺設電子遊戲機台,而推論二人有共同經營之事實,被告前開所辯,應可採信。檢察官認被告自白犯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惟經本院審閱警卷及偵查卷,被告僅坦承出租場地予丙○○擺設電子遊戲機台等情,並未自白其與丙○○有共同經營擺設電子遊戲機台之情,檢察官容有誤會。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犯行,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未予詳察,即論處被告罪刑,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鈴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夏 金 郎

法 官 李 文 輝法 官 劉 瓊 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書記官 陳 冠 學

裁判日期:200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