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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2 年交簡字第 2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二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三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與葉坤龍發生擦撞之地點為嘉義縣臺三縣義仁村段田寮路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曾有賭博及違反商業登記法之前科素行、被告為警查獲之酒精濃度非低、竟因酒醉與葉坤龍發生擦撞,幸未造成他人受傷,且擦撞後並未下車處理反而加速逃逸、及於警訊時警訊訊問時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康 存 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 美 芳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03-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