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八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私菸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⑴本件之犯罪事實,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犯罪事實欄第一行之「竟基於販賣之概括犯意」下應增加「,且明知商標名稱『DAVIDOFF』已由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向經濟部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菸、菸草及其他應屬本類之商品;商標名稱『Mild Seven7及圖(星型圖樣)』、『Seven Stars』已由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各種煙、煙草、煙絲、捲煙、雪茄煙;均在國際間行銷多年,已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竟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犯罪事實欄第三行之「私煙」改為「仿冒私菸(分別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前揭註冊商標之圖樣)」;犯罪事實欄第五行之「並扣得前開私菸共一千九百三十六包」改為「「並扣得前開仿冒私菸共一千九百三十六包(詳細數目如附表所示)」外,其餘與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⑵本件之證據,除「查獲現場照片八張(見警卷第十三頁至第十六頁)」、「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四日九二年營字第二七○號函所附之私菸鑑定意見書(見本院卷第九頁)」、「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七日JTZ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私菸鑑定意見書(見本院卷第十頁)」外,其餘與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⑴按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之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屬既遂,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被告甲○○行為後,商標法雖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其中將原商標法第六十二條修正部分構成要件後,改列為第八十一條;將原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改列為第八十二條,刑度則均維持不變,惟修正後商標法第九十四條既規定新修正之商標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施行,故本件仍應適用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斷。⑵又聲請人雖漏未述及被告前揭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部分之犯行,惟此部份與被告所犯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部分犯行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本院所應審究之範圍。又者,被告所犯前開二項罪名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罪處斷。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私菸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盧 鳳 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林 秀 惠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修正 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仿冒私菸┌──┬──────────┬──────┐│編號│品 名 │數 量 │├──┼──────────┼──────┤│ 1 │大衛杜夫牌菸(黑) │四○○包 │├──┼──────────┼──────┤│ 2 │大衛杜夫牌菸(紅) │一九○包 │├──┼──────────┼──────┤│ 3 │大衛杜夫牌菸(白) │二一○包 │├──┼──────────┼──────┤│ 4 │MILD SEVEN(藍) │六一○包 │├──┼──────────┼──────┤│ 5 │SEVEN STARS(黑) │四九○包 │├──┼──────────┼──────┤│ 6 │SILVER STARLET(紅)│三六○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