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6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50歲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律師
顏伯奇律師被 告 丙○○ 男 50歲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洪國誌律師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會計憑證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及乙○○因偽造會計憑證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夏 金 郎
法 官 陳 俞 婷法 官 盧 鳳 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